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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6
生产 工作 强化 预防 经营 共和国 中华 监督 2014年 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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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4年8月31日
新《安全生产法》培训课件
原《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修订后为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其中修订22条,新增16条、4条增加款项、1条分解为2条,16条局部字节修改。
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摆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主要有十大亮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在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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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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